產業技術研發資金試行創業風險投資項目申報和管理若干要求(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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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產業技術研發資金試行創業風險投資項目申報和管理若干要求(試行)?發改辦高技[2007]1955號??一、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根據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規劃、科技發展規劃、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等,確定產業技術研發資金試行創業風險投資項目(以下簡稱“國家創業風險投資項目”)支持的重點領域,發布年度產業技術研發資金試行創業風險投資項目申報指南(以下簡稱“申報指南”)。二、國家創業風險投
產業技術研發資金試行創業風險投資項目申報和管理若干要求(試行)
【概要描述】產業技術研發資金試行創業風險投資項目申報和管理若干要求(試行)?發改辦高技[2007]1955號??一、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根據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規劃、科技發展規劃、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等,確定產業技術研發資金試行創業風險投資項目(以下簡稱“國家創業風險投資項目”)支持的重點領域,發布年度產業技術研發資金試行創業風險投資項目申報指南(以下簡稱“申報指南”)。二、國家創業風險投
- 分類: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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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技術研發資金試行創業風險投資項目申報和管理若干要求(試行)
發改辦高技[2007]1955號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根據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規劃、科技發展規劃、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等,確定產業技術研發資金試行創業風險投資項目(以下簡稱“國家創業風險投資項目”)支持的重點領域,發布年度產業技術研發資金試行創業風險投資項目申報指南(以下簡稱“申報指南”)。
二、國家創業風險投資項目支持高新技術自主創新成果產業化。項目應具有原始創新、集成創新、消化吸收再創新屬性。
三、申報國家創業風險投資項目的單位應為高新技術領域的企業。項目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如需備案或核準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四、國家創業風險投資項目有兩種推薦方式:一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廳(局)推薦;二是由經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招標確定的受托管理機構推薦。
五、地方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廳(局)要按照本要求和申報指南,對擬推薦的項目進行初選,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報送推薦項目文件。中央管理企業的項目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地方組織申報。
六、受托管理機構按照本要求和申報指南,對本機構已經投資或已經決定投資的項目進行篩選,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報送推薦項目文件,同時附本機構已投資項目的股權證明或投資協議。
七、產業技術研發資金支持的創業風險投資項目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項目申報指南的要求。
(二)對于產品制造類項目,應已經完成產品技術的開發和研制,已形成科研成果及產品樣機、樣品,或已開始進入小試、中試、臨床階段;
對于服務類項目,應具有較高技術含量和附加值且可投入市場,已形成清晰明確的商業模式,具有切實可行的商業計劃。
(三)項目管理團隊應具有專業的技術、管理、經營人才和相關經驗,有開拓進取精神和共同的經營理念,對市場前景有良好的判斷力,團結協作、誠實守信。
(四)項目方案合理可行,預期項目具有較大的市場規模和較強的市場競爭力,具有較好的社會經濟效益。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節能、降耗、環保、安全等要求。
(五)項目應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含量較高,知識產權歸屬明晰。
(六)項目單位應具有較強的技術開發和項目實施能力,財務管理規范、透明。
八、項目單位應提交項目商業計劃書(代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摘要、公司介紹、管理團隊和能力、產品或服務、技術來源、市場分析、項目運作計劃、財務與成本分析、公司核心競爭力等。并附以下材料:
(一)項目單位同意投資參股的決議;
(二)技術來源及技術先進性的有關證明;
(三)項目申報單位近兩年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告和資信材料;
(四)項目單位工商登記證明、公司章程、現有股權結構;
(五)項目單位的財務基本情況;
(六)項目所需的其它投資來源;
(七)項目單位對項目申請材料和所附文件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八)申報指南中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組織專家組或委托咨詢機構對推薦項目進行專家評審或評估,必要時可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
十、專家組應由專業性、權威性、代表性、中立性,且與項目無重大相關利益的專家組成。專家組應包括投資管理、技術、財務等方面專家,以及受托管理機構的專家。專家組應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審項目。
十一、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按照科學、公平、擇優的原則,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或咨詢機構的評估意見,提出擬支持的國家創業風險投資項目建議名單及資金初步安排意見送受托管理機構。
十二、受托管理機構應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的委托,在規定時間內對項目進行盡職調查和股權談判,與項目單位簽訂投資協議。受托管理機構在盡職調查和股權談判中,如發現項目虛假瞞報等重大情況或項目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及時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提出對項目的調整建議。受托管理機構在完成盡職調查和股權談判后,將調查報告和項目投資協議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
十三、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根據受托管理機構的調查報告和項目投資協議,批復創業風險投資項目,確定國家投資額度,確認項目的受托管理機構和項目投資協議等。批復的創業風險投資項目納入國家創業風險投資項目計劃。國家安排資金可一次承諾,并按照項目投資協議分期到位。
十四、國家資金在被投資企業中原則上不控股。
十五、對于已經安排國家創業風險投資資金的項目,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受托管理機構可以提出追加國家創業風險投資的申請,但需按照上述程序重新評審評估審批。
十六、受托管理機構要加強對國家創業風險投資項目的管理和輔導,每年八月和次年二月將上半年和全年項目進展情況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地方發展改革委和財政廳(局)對創業風險投資項目要加強協調,積極推進,對于項目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及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反映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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